上诉人: )(×……明,男,¥¥4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方重工集团退休工人,住×※市×※区×※胡同6号
被上诉人:)(×……俊,男,¥¥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退休干部,住×※市×※区樱花西街胜古北里×※楼×※单元401号
被上诉人:)(×……茂,男,¥¥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首钢退休干部,住×※市×※区安贞西里二区×※3号7-×※01号
被上诉人:)(××※兰,女,¥¥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和平里第四小学退休教师,住×※市×※区×※胡同6号
被上诉人:)(×……英,男,¥¥3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电表厂退休干部,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8号4栋30×※号
被上诉人:)(××※琴,女,¥¥39年1×※月×※日出生,汉族,×※市客车一厂退休干部,住×※市×※区雍和宫大街151号
被上诉人:高某,女,¥¥×※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汽车传动轴厂退休工人,住×※市×※区安贞西里二区×※3号7-×※01号
被上诉人:)(×……平,男,¥¥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粮食科学研究院干部,住×※市×※区安贞西里二区×※3号7-×※01号
被上诉人:)(××※玲,女,¥¥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首钢设计院干部,住×※市×※区×※胡同6号
被上诉人:×※士农,男,¥¥41年×※月×※4日出生,汉族,首钢几点设备设计研究院退休干部,住×※市×※区劲松一区1×※×※楼×※门8号。
被上诉人:×※×※春,女,¥¥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区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住×※市×※区劲松一区1×※×※楼一门8号。
被上诉人:×※士棉,男,¥¥4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总大地混凝土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职员,住×※市×※区慧新西街10楼×※01号
被上诉人:×※伟,男,¥¥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物业,住×※市×※区八宝坑33号
被上诉人:×※勇,男,¥¥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物业,住×※市×※区八宝坑33号
上诉人因财产权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006年6月×※0日(×※005)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市×※区×※胡同6号院房屋属于)(×瑞所有
×※、本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财产权属、法定继承纠纷”是错误的。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案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权属、法定继承纠纷”,显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件,本案中,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可能发生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是以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法院并案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005)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违反了生效裁判(调解书)所具有的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调解)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极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生效裁判(调解书)具有既判力,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纷争标的物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审法院(×※00×※)东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案的房产属于)(×瑞所有,且由上诉人继承;被上诉人如果对上述调解书不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原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受诉法院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上述调解书,被上诉人再提起确认之诉,并由法院作出判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被上诉人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之诉,一审法院作出该房屋所有权归)(×永哲所有,显然,一审法院针对同一财产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调解),这违反了生效判决(调解书)所具有的既判力原则,既判力绝对禁止就同一纷争标的物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既判力理论的正当根据在于维护国家法治的安定,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本案中,一审法院的作法违反了行使审判权时必须尊重既判力准则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权权威。
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永哲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是房产证,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的名字是)(×瑞,¥¥47年购买诉争之房时的地契表明正是)(×瑞从以五百万元(法币)的价格从李俊手中购得,毫无疑问,房产证书上记载)(×瑞是房屋的主人不存在错误登记。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而一律规定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对外公示的权利人只能是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对外公示的所有权人只能是)(×瑞而非他人。至于)(×叙一家保管房产证至今,是由于)(×瑞曾经委托)(×叙领取房产证,而)(×叙领取后一直没有交给)(×瑞的原因。
(×※)从书证的形式上看,无论¥¥96年4月14日所谓)(×……旺与被上诉人)(×……俊、)(×……茂所签的协议,还是¥¥98年8月16日)(×……友与被上诉人)(×……俊、)(×……茂的协议,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也就是说这两份作为证据的协议既未经我本人授权,也没有得到我事后的追认,直到)(×……俊、)(×……茂在庭审中拿出该协议,我才知道他们的存在,)(×……旺、)(×……友二人无权作为我的代表签订任何协议,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书证的内容上看,即便¥¥96年4月14日和¥¥98年8月16日的协议是)(×……旺、)(×……友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是违法无效的,上述两份协议的内容侵犯了我本人应有的权利,我从来没有放弃对)(×瑞财产的继承权。
(3)一审法院对(×※00×※)东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47年地契、房产证等最主要证据视而不见,采信原告提供的我持有异议的证据认定事实,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法院的作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00×※年1×※月14日,我、)(×……旺、)(×……友在×※法院依法达成(×※00×※)东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这才是我们分割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继承人,我们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合情合理合法。
(4)根据我国物权法理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要式行为,即房屋产权的变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无论¥¥47年房契,还是¥¥5×※年核定产权时确认的产权人,还是¥¥83年落实私房政策,以及私房租赁契约,直到×※001年办理土地登记,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合法颁发的与房屋权属有关的证书上,凡是有文字记载的,产权人均是)(×瑞,从未显示过)(×永哲的名字,也从未记载是)(×永哲出资购买,相反,¥¥47年的房契载明)(×瑞以五百万元(法币)的价格从李俊手中购买了房产。一审原告没有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永哲出资购买了房产,因此,)(×瑞是本案诉争的房产的所有权人是铁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足可以认定。然而,一审法院不顾铁的事实而偏袒原告,对(×※00×※)东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房产证、¥¥47年地契、私房租赁契约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认定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从而错误认定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5)根据历史事实,解放前祖辈购买房产,在儿女尚未年幼时写在长子名下的并非没有,以后等年幼子女成年后再分家,但是此种情况一般在地契上均有文字明确记载,本案中,¥¥47年)(×瑞年满35,其弟弟)(×叙×※9岁,)(×雍×※4岁,妹妹)(×玉荣也已经出嫁多年,都具备了管理、使用处分财产的能力,因此)(×瑞出资购买房产是铁的事实而不容任何质疑。
4、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根本不能得出本案房产属于)(×永哲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标的物的交付发生过多次,最后一次发生在民国36年8月×※日,地契记载李俊将本案标的物交付给)(×瑞,)(×瑞是本案标的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一审法院依照本条法律无论如何都得不出)(×永哲是本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审法院依照本条法律判决本案财产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有缺乏本案标的物属于)(×永哲所有的事实基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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