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力的规定了自认制度的一些规定。
尽管难以含盖自认制度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内容,但已初步构建起我国自认度的雏形。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陈述。由此,民事诉讼中自认并无免除举证责任的规定胡同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刚当事人无需举证。从该条博士学位可以得知,免除举证责任的充分条件必须是承认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二者缺一不可,而非仅承认对方陈述免除举证责任,所以对诉讼中自认是否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还尚欠明确。为补充立法上的不足和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间涉及到了自认的一些规则。如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被支持。“从某一角度确立了的效力;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提出了及其效力;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后悔,但提不出相反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提出了自认的不可撤消原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行对国内相关制度的缺陷,详细规定了自认制度,扬第8条关于自认的条件、范围和法律效果,拟制自认、代理人人自认、自认的撤回等规定。第15条关依法律上规定应依职权予以调查的事实,限制的事实规定;第47条第2款关于证据交换中自认的规定;第67条关于调节过程中自认的方式及效果的规定。虽然《若干规定》关于自认的规定是一个框架,但却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突破。
- 我国确认自认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自认制度中案件主要事实由当事人提出,呢挂钩的使争议的焦点更加明确,如善于运用自认的法规,便可以节省时间,达到诉讼经,提高诉讼效率。对当事人作出自认的事实法院不必进行调查,也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自由心证。在自然人对法院的拘束力中,司法分正也行以实现。
2、有利于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和私权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在诉讼中,事实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与其利益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作出自认,确定争议事实,自认也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面,自认制度也促使当事人提高举证的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最终对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公正也有重要的意义。
3、自认制度对于律师的诉讼代理也有重大影响
在现实中,很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并没有实际到庭参加诉讼,而是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处理所有诉讼业务。律师成为了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代言人,当事人的自认也就是表现为律师的自认。在没有当事人出庭的诉讼中,律师的自认可能影响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利用自认制度更加高效完成代理业务的同时,律师面对自认制度也承担了很多风险。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变为保护律师自身权益,律师在代理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如:充分了解案情;关注已方对方的诉讼外自认;避免对于已不利事实的自认;紧抓对方作出的自认事实等。
参 考 文 献:
[1]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法律效力》孙卫星 林建兴中国律师网
[2]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金永恒《山西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3] 《自认探析》马栩生 周勇 《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
[4] 《自认之若干问题研究》纪登科《广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5] 《自认权探析》陈爱武《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