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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函 |
尊敬的***局长:
您好!
十分荣幸通过此函与您相识,并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我财产折合人民币4092367元一案,特向您如实反映如下:
基本案情: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改制,根据改制政策,经评估、资产剥离、资产调增等,**总公司最终净资产被确认为1504662.42元,该公司总经理***以205万元的价格中标受让了上述资产,2004年3月,***以其受让的资产和宋林昀共同出资设立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6月,***因涉嫌“贪污、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发,***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财产刑为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受贿所得193000元,追缴贪污所得167620元及违法所得483504.42元。***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期间以***公司违法为由共扣押其财产折合人民币4092367元。
我公司于今年六月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退还被扣押的财产,交涉过程中,***检察院即不能说明扣押财产的法律依据又无法说明**公司违犯了哪条法律。我公司委托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组织专家为此案会诊,结论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公司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其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理由如下:
1、***被判处的财产刑,只能执行***的个人财产,不能执行**公司的财产,因为**与**公司是完全两个不同的主体。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签订改制协议的主体分别是***与代表***集体的***人民政府,***受让改制后的资产时有串通投标的嫌疑,至今,***与代表***集体的***人民政府均没有申请确认改制协议无效。即使法院判决改制协议无效,***只应当将受让的财产返还或者***退出**公司将转让股权的对价返还,&&&**公司直接扣押**公司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3、**总公司的改制没有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因为,&&&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总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1796243.75元,根据改制政策资产剥离12389190.67元,资产剥离后的净资产为-592942.92元,又调增资产2742460.34元,调增后的净资产为2149517.42元,量化配股后最终净资产为1504662.42元,***以205万元的价格中标受让,因此,**总公司的改制没有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总公司的改制即使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在***人民政府没有起诉的前提下,靖江县人民检察院能否代表***集体起诉至今还有疑问,即使追索流失的资产,也应当由直接受让人***归还给***人民政府,这于**公司无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扣押我公司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且扣押的部分款项长达近三年之久,我公司在2006年6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至今没有将扣押的财产退还我公司,现我公司依法向贵院反映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请贵院依法监督并查处,使&&&人民检察院尽早归还我公司被扣押的财产。
祝您身体健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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