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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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赔偿申请书 |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法宪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负责人:何某 检察长
申请事项:退还被扣押的4092367元人民币及利息
申请事由:2004年6月,申请人是某市城北村城北停车场宗地、城北村金盾公司宗地及开发区康兴村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宋某涉嫌犯罪与申请人无关,贵院直接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并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请贵院将扣押的财产依法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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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某市银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附:1、书证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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