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江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法宪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2116602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负责人:何某 检察长
申请人因靖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宋某贪污、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不服贵院扣押我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4092367元,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确认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扣押我公司财产的行为违法。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确认扣押我公司财产4092367元人民币的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
1、2004年受让靖江市城北村城北停车场宗地、城北村金盾公司宗地及开发区康兴村宗地的受让人是宋铁松,而并非申请人,宋铁松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构成犯罪,因此,贵院对宋铁松受让上述土地不存在追赃行为。
2、2004年6月,申请人是上述三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宋铁松涉嫌犯罪与申请人无关,贵院直接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3、如果贵院认为宋铁松与靖江市靖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竞买协议违法,给国家造成损失,贵院完全可以代表国家诉至法院申请上述协议无效,取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宋某只是申请人的股东,与申请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宋某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作为法人以全部财产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贵院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贵院扣押申请人的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确认请求,请贵院及时作出确认贵院行为违法,并尽快将扣押财产返还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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