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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41年1月3日生
住    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号
委托代理人:马法宪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22116602
再审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区殡仪馆
住   所   地:沈阳市某区中朝乡得胜府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馆主任
再审申请人孙某为与沈阳市某区殡仪馆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辽立民监字第38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 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立民监字第38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 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4)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4. 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240万元;
  5.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对涉案两次技术鉴定的认定存在矛盾且鉴定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因第一次鉴定时所用乳剂是事先配制好的,双方当事人未参与现场勘验,向鉴定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故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又认为:“第二次鉴定为补充鉴定”,既然是补充鉴定,这说明第一次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全面,如果第一次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次鉴定应当是重新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因此,原审法院对两次鉴定结论的认定存在矛盾。事实上第一次技术鉴定中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根本没有签字,鉴定结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第二次鉴定应当是重新鉴定,因此,参加过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事实恰恰相反,参加过第一次技术鉴定的罗文群、唐克光、闻秀元等三人又主导第二次技术鉴定,所以第二次技术鉴定程序违法。因此,原审法院依两次鉴定结论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在1998年7月28日的答辩状中明确承认:“被告(被申请人)早在1990年就开始采用石碑成像技术,… … 原告(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1992年8月18日,即被告生产使用在先,而原告申请在后,… … 根据: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显然被申请人已经承认使用相同方法制造相同产品。因此,只有在被申请人提供具有先用权证据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才不构成侵权。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具有先用权的证据,显然,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影胶片工艺基础知识》、《感光材料》、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所作油溶性Ⅱ型彩色电影负片试生产报告、《影像科学与实践》等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制作乳剂的配方、工艺是现有技术与事实不符,即便被申请人制作乳剂的配方、工艺是现有技术,被申请人仍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先用权或者证明其制作乳剂的配方、工艺不同于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恰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先用权并且也不能证明其制作乳剂的配方、工艺不同于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技术。
    4、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使用的乳剂及其制作工艺由范天光、李存英提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范天光、李存英是乳剂制作工艺的合法权利人,并且申请人经过调查范天光本人并不存在。
    5、原审法院经复查认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对殡仪馆的印像及其制造方法与申请人专利技术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二者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殡仪馆未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是错误的,因为鉴定人对此鉴定结论根本没有签字或盖章,鉴定结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石碑印象在先,申请人申请专利在后,因此申请人的专利产品并非新产品,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属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上述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申请人依法享有发明专利权,此发明当然具有新颖性,否则申请人的发明就不会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根据发明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毫无疑问是新产品。除非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先用权,否则,被申请人应当就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先用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委托代理人不具有向法庭作证的权利。本案一审中,李存英是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本人不具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资格,然而其本人不但向法庭提供作为乳剂配方的证据,而且该配方没有任何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当庭也没有认定该配方,最后该配方成为鉴定的依据。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孙某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1、证据目录
2、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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