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其特征(一)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二)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情况下,权利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法律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执行权利人在仲裁裁决中,可能是原裁决的申诉人,也可能是原裁决的被诉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只能是实体债权人,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诉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债权人的权利真正的得到实现。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关证件。
(一)、《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规定》第21条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的中文本。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
《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执行必须缴纳执行费《规定》第23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六、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七、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决的行为;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