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第100号
申请人:马法宪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灯8号新洲商务大厦812室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2006年7月27日被贵局刑事拘留,2006年8月29日由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至今已近3个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家中有两岁多的孩子和病重的婆母需要抚养与赡养,***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而且其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的丈夫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马法宪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丈夫韩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等相关规定,特为其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申请人: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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